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分类:制度及管理办法;原件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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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封面审批信息
主题版本 V1
桃花源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生效日期2022 年12 月5 日
起草:
秘书处
审核(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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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理事长代理事会):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签名及日期: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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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激发基金会活力,推动基金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 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述职要求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须在理事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1.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2.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3.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4.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的要求

  1. (一)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2. (二)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责任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须经理事成员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指标另行规定。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八条 本制度自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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