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分类:制度及管理办法;原件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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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信息披露制度

封面审批信息
主题版本 V1
桃花源基金会差旅、接待费用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15 年10 月4 日
起草:
秘书处
审核(秘书长):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批准(理事长代理事会):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签名及日期:20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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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者、志愿者、受益者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桃花源基金会将最大限度地公布公开基金会的相关信息。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本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是本基金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本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基金会应以真实、完整、及时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资产及投资信息、制度信息以及其它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要求本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本基金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二章 基本信息披露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公开的基本信息内容:

  1.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 (二)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成员信息;
  3. (三)本基金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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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1.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2. (五)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
  3. (六)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基金会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 日内公开。基金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后30 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接受捐赠信息披露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第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第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1.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3.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不论多寡都给予以相应形式的鼓励褒扬。
  4.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办理流程:

  1. (一)各单位或个人作为联系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事宜时,应先与基金会财务人员取得联系。
  2. (二)基金会财务人员、联系方与捐赠者会商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协议内容,并以基金会名义按规范格式与捐赠者签署协议。
  3. (三)捐赠资金到指定的账户后,基金会出具收款通知书并附捐赠协议等材料通知财务入账,开具捐赠收据,由基金会财务人员将捐赠收据、捐赠协议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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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捐赠者。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下列接受捐赠信息:

  1. (一)接受捐赠情况。包括本年度捐赠收入、来自境内自然人的捐赠、来自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来自境外的捐赠、来自境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非公益性捐赠的情况。
  2. (二)大额捐赠收入情况。大额捐赠收入中的捐赠人是指本年累计捐赠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收入5%以上或者伍佰万以上的捐赠单位或个人;捐赠人如要求不公开姓名、名称的,可以以其他代号代替,其他捐赠信息要公开。公开信息包括捐赠者、捐赠金额、捐赠资金用途等。

第四章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透明、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力求发挥社会捐赠的最大效能。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和限定性捐赠(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限定性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受助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完成情况(含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捐赠资金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年度会计报告披露

第十六条 本会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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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情况的影响。

  1. (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2. (四)重大投资活动。
  3. (五)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基金会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的下列情况给予说明:

  1. (一)基金会运营的基本情况;
  2. (二)资金的增减和周转情况;
  3. (三)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
  4. (四)报表调整事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5. (五)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披露和说明。

第六章 审计报告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本基金会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披露年度审计报告。本基金会理事会及理事、监事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时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章 年度工作报告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披露基金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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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工作报告。基金会理事会及理事、监事保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
  2. (二)机构建设情况;
  3. (三)业务活动情况;
  4. (四)财务会计报告;
  5. (五)接受监督、管理的情况;
  6. (六)监事意见。
  7. (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况

第八章 项目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拟开展的项目自该项目批准立项后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概要)。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在慈善项目终止后,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基金会官网公开慈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募捐情况、项目审计情况、年度收支、运作模式、服务对象、服务领域;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同时还应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九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应予以公开。

  1.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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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公开关联交易信息应包括关联交易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章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1. (一)重大捐赠,是指一次性捐赠金额超过伍佰万元的项目或对基金会声誉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 (二)发生伍佰万元的资产变动,属于重大资产变动;
  3. (三)伍佰万元的交易及资金往来,属于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
  4. (四)重大投资,是指除银行存款之外,全年单个投资品种或者全年委托单个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金额超过伍佰万元的投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基金会重大捐赠、重大资产变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一章 制度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的下列制度信息:

  1. (一)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关联方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等;
  2. (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范围、立项规定和程序、项目管理责任、项目实施管理等制度信息;
  3. (三)财务管理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4. (四)资产管理与投资制度:投资活动的范围、投资决策机构与程序、重大投资、股权投资等制度信息;
  5.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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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其他内部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报送登记管理部门后30 日内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上述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由本基金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在发布招募公告的同时公示与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告知其日常动态活动,包括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成果等。

第十三章 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渠道与程序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微信公众号、基金会官方微博、四川省民政厅及深圳市民政局指定媒体等。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 (一)秘书处负责披露内容的整理和编制,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2. (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基金会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3. (三)秘书处负责对已披露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时间至少不少于10年;
  4. (四)秘书处对信息披露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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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负责人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以上所有条款最终解释权属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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