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差旅、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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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差旅、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封面审批信息
主题版本 V1
桃花源基金会差旅、接待费用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15 年10 月4 日
起草:
秘书处
审核(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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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理事长代理事会):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签名及日期:20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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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差旅、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提高基金会成员差旅效能、规范差旅、接待费用审批及差旅。接待报销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的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规定细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为满足工作需要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条 出差人员因公外出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从严控制人数、天数和次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出差目的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 本基金会差旅费开支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一)实行事前审批,事后凭发票审核报销制度;
  2. (二)工作人员出差凭会领导批件办理借款,实行限额借款,出差结束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凭发票(出差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名)、会领导批件向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3. (三)差旅报销严格按标准执行,对超标准费用(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等)、 途中绕道费用和超出出差期限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接待费开支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一)接待工作应本着热情、从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8 号百仕达文化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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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各部门有接待任务时,应事先填写接待费用开支审批表,说明接待对象、人数、开支项目、接待标准、计划开支数。
  2. (三)接待任务完成后凭发票(接待人、部门负责人签名)、会领导批件向财务办理报帐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以上所有条款最终解释权属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第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8 号百仕达文化中心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