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与报告制度

分类:制度及管理办法;原件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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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封面审批信息
主题版本 V2
桃花源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生效日期2023 年10 月27 日
起草:
秘书处
审核(秘书长):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批准(理事长代理事会):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签名及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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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重大事项决策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和秘书处的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党对社会组织发展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本基金会《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二条 下述事项为本基金会重大事项:

  1. (一)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 (二)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3. (三) 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各项目和职能团队的工作计划、资金管理计划;
  4. (四) 年度计划以外的大额新增项目;
  5. (五) 制定/更新内部管理制度;
  6. (六) 聘任秘书长;
  7. (七) 分立、合并或终止基金会;
  8. (八) 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9. (九) 基金会重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参照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重大投资标准)
  10. (十) 诉讼和仲裁事项;
  11. (十一) 重大风险事项,即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给本基金会造成声誉损害和

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1. (十二) 重要变更事项,即本基金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理事、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变更及换届选举等。

第三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时,秘书处有义务向基金会理事会及党组织汇报,启动决策或报告程序。

第四条 除以上应提交理事会研究表决事项,如下重要事项还需经过党组织或参与前置决策,必要时事前向上级党委报批

  1. (一)召开理事会、届中增补、换届选举等重要会议
  2. (二)组织变更解散、清算及内部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设立等重大事项
  3. (三)社会组织负责人更换或调整、秘书长、副秘书长选聘等重要人事任免
  4. (四)开展重大投资、举办论坛、研讨会等重大活动、重要调研(课题),与企(事)业机构合作等重要项目
  5. (五)涉外相关事项,包含出国(境)考察、吸收境外认识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收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组织、境外人士参加活动,加入国际组织、组织港澳台交往等重大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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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理事会审议评估后,如下重大事项还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部门汇报:

  1. (一)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3. (三) 每年工作总结及其他必要的年度检查申报事项,例如年度审计报告、专项报告等等;
  4. (四) 理事、监事的变动;
  5. (五) 分立、合并或终止基金会;
  6. (六) 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 (七) 登记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党组织及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秘书长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理事长报告。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四章 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

第九条 党组织在听取党员和群众中意见基础上召开党委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对提交理事会审议的重大议题进行前置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代表党组织发表意见。理事会负责人中的其他党员按照党组织意图发表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在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