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 共 4 页
The PARADISE 桃花源
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数据资产公开使用管理制度
| 主题 | 版本 V1 | |
|---|---|---|
| 桃花源基金会数据资产公开使用管理制度 | 生效日期 | 2015 年10 月4 日 |
| 起草: 秘书处 | 审核(秘书长):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 批准(理事长代理事会):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签名及日期:2015.10.4 |
第 2 页 / 共 4 页
The PARADISE 桃花源
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数据资产公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基金会及保护地工作安全以及利益,加强对工作中产生的数据资产公开使用的管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和约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数据资产包括基于户外工作所获的地理信息数据,图片,音频或视频影像等,以及依托这些资料所产生的数据库、文本、照片、图形和其他形式的著作等。
第三条 以向社会公开出版、登载、展示以及传播等方式公开使用这些数据资料时,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为保护区信息管理系统/巡护系统的开发、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并对保护区信息管理系统/巡护系统及服务的开发和运营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等享有全部权利。保护地员工及相关第三方收集的任何与保护工作相关的数据、文本、照片、图形、音频和/或视频资料、以及依托这些资料所产生的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共同所有。
第五条 对于地理信息数据的公开使用:
- 1、 本条所指的数据,系指与保护工作相关的矢量数据集、数据库、图形资料以单独或结合任何方式形成的其他形式的资料;
- 2、 原则上,本条所涉及的数据仅可以用于信息系统的开发以及与保护相关的科研项目;
- 3、 对外公开使用本条涉及的数据,需要事先获得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书面同意,由基金会与数据获得方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1),做好登记备册(见附件2);
- 4、 未经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事先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向基金会以及保护中心
第 3 页 / 共 4 页
The PARADISE 桃花源
以外的人员提供前述数据,不得在保护地以外的场合进行公开展示;员工不得实施向他人明示或暗示有权展示、使用、或其他有权处理该些数据资产的行为;如有违规,计入所属项目/保护中心主任、以及违规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
- 5、 该部分数据的公开事宜请与基金会科学团队指定联系人对接。
第六条 对于图片、音频或视频影像数据的公开使用:
- 1、 本条所指的数据,系指使用红外相机、4K 相机、高清摄像头等公有硬件资产拍摄的图片、音频或视频影像素材及依托这些素材所编辑的资料;
- 2、 对外公开使用本条涉及的数据,需要获得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书面同意,并与数据获得方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1),做好登记备册(见附件2);
- 3、 未经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事先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向基金会以及保护中心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前述数据,不得私自发布在公开社交平台;如有违规,计入所属项目/保护中心主任、以及违规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
- 4、 该部分数据的公开事宜请与基金会传播团队指定联系人对接,依据传播素材使用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依据《2016 年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区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该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该条例适用于基金会员工以及由基金会所资助的保护中心的员工。由于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上述资料给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员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桃花源所资助的保护中心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 4 页 / 共 4 页
The PARADISE 桃花源
制度附件
附件1:数据资源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
https://docs.qq.com/doc/DQVlOZ25EcEZZRExl
附件2:登记信息参考
| 时间 | 我方经办人 | 数据/资料内容 | 数据获取方 | 对方经办人 | 资料用途 |
|---|---|---|---|---|---|
| 个人或单位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