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自律制度

分类:制度及管理办法;原件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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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诚信自律制度

封面审批信息
主题版本 V1
桃花源基金会诚信自律制度生效日期2015 年10 月4 日
起草:
秘书处
审核(秘书长):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批准(理事长代理事会):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签名及日期:20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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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诚信自律制度

为规范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的信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机构的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机构的健康发展,推进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各部门及员工:

  1. 一、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2. 二、严格根据章程进行机构管理和控制,定期建立信息收集和回访制度,善于改进诚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基金会的信任度。
  3. 三、规范组织行为,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损害国家、行业和机构利益。
  4. 四、恪守非营利原则,严格财务管理,接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公平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5. 五、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根据规定公示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机构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增加机构透明度和公信力。
  6. 六、制定自律规约。根据本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体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原则的自律规约。
  7. 七、承担社会责任。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
  8. 八、接受社会监督。依托统一的信息平台或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设置、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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