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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RADISE 桃花源
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资产与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 主题 | 版本 V1 | |
|---|---|---|
| 桃花源基金会资产与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 生效日期 | 2019 年7 月1 日 |
| 起草: 秘书处 | 审核(秘书长):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 批准(理事长代理事会):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签名及日期:201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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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资产与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桃花源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合法、合规地进行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桃花源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不影响慈善支出的实现。
第四条 基金会的所有投资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 (三)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 (四)其它经理事会决策同意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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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投资机构。
-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 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 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 (一)直接买卖股票;
-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和相关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 (一)审定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
- (二)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 (三)确定投资管理委员会及投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 (四)审定重大投资方案,及其变更以及退出方案;
第十条 基金会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理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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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专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 (一)制定投资活动的年度计划;
- (二)制定上一年投资活动的年终报告;
- (三)制定重大投资方案及其变更、退出方案;
- (四)对年度计划内的具体投资活动提出建议;
- (五)基金会章程、本制度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中具有投资经验的理事和外部顾问组成,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 (一)负责对投资管理人及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 (二)制定重大投资之外的其他投资方案及其变更,以及退出方案;
- (三)根据理事会或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执行具体对外投资项目的操作;
- (四)跟踪评价具体投资活动的业绩表现;
- (五)决定基金会对外投资过程中聘请第三方机构事宜;
- (六)决定基金会对外投资事宜相关的争议、仲裁、诉讼等处理方案。
第四章 重大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 (一)单笔投资金额在伍佰万万以上,且超过当年可投资资产30%的投资;
- (二)对同一机构(及其关联方)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基金会当年可投资资产30%的投资;
- (三)基金会的直接股权投资;
-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活动。
- (五)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成员与拟议项目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议案经过半数非关联理事的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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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评估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十七条 基金会进行股权投资后,其子公司应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
基金会仅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其提名的董事、监事依法实现其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原则上不得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并依法通过各自的决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其中基金会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规避税收监管。
第六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 (一)根据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金融机构合作,分散风险。
-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本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 (三)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 (四)秘书处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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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并且投资项目性质属于可提前赎回、退出或终止的;
- (三)直接股权投资项目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或产生冲突,投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或直接股权投资标的的其他股东或合作机构出现重大违约行为;
-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机构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投资活动出现上述情形的,秘书处应提出中止、终止或退出的建议方案,提交至该投资行为初始决策机构审议决策。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七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的相关人员(理事会成员、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其他相关参与投资人员)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但由于不可预见或难以避免的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行为,要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要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 (三)玩忽职守;
-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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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上所有条款最终解释权属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