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分类:制度及管理办法;原件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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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办法

封面审批信息
主题版本 V1
桃花源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15 年10 月4 日
起草:
秘书处
审核(秘书长):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批准(理事长代理事会):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签名及日期:20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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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参加与基金会相关团体组织,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公益活动,为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 (一)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
  2.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热心参与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
  3. (三)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不曾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4. (四)具备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基本技能和时间。

第二章 志愿服务领域及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后勤保障及本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招募长期性志愿者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所需条件;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由各部门根据项目、活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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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直接推荐志愿者人选。有关志愿者的招募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报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九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 (一)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培训;
  2.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 (三)基金会视服务时长等情况给予志愿者一定的津贴;
  4.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5.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2. (二)向本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3. (三)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 (四)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办公室的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服务工作;
  5. (五)自觉维护本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6. (六)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7.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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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包括:

  1. (一)本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2. (二)本基金会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四条 凡申请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须填写《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后附个人简历),经志愿者录用部门审核后,报秘书长及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本基金会与申请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 以集体形式为本基金会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临时志愿者,以集体名义与本基金会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在协议后附上志愿者名单,并由志愿者本人签字认同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需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由本基金会项目部门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志愿者由本基金会项目部门统一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指导志愿者按照我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志愿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检查志愿者工作,评估其志愿服务质量,填写《志愿者服务评估表》。项目部门负责统一建立志愿者信息库。

第十八条 项目部门如发现志愿者违反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况,可提前解除协议,报秘书长及理事会批准后由项目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自办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 (二)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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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实习鉴定;

  1. (三)根据本制度上述原则,本基金会亦或根据具体项目基金活动情况对服务于相应活动的长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象征性地提供小额志愿服务补贴,相应费用从项目基金活动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 (二)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
  3. (三)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对主管人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交项目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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