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

分类:制度及管理办法;原件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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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

封面审批信息
主题版本 V1
桃花源基金会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15 年10 月4 日
起草:
秘书处
审核(秘书长):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批准(理事长代理事会):
手写签名:原件此处无法辨认
签名及日期:20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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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秘书长授权指定综合管理部财务总监对证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指定的综合管理部财务总监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登记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1. (一)理事会授权由综合管理部运营总监保管基金会印章。
  2.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3.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

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8 号百仕达文化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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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十一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授权人-综合管理部财务总监批准;
  2.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3. (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经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8 号百仕达文化中心三楼